为规范本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和管理,进一步推动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征收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 1.5%的比例安排残疾 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区登记的外地驻顺德的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二、征收标准 (一)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 1.5%比例的,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缴纳保障金。 单位平均在职职工总数可依据社保、地税、统计等部门登记在册人数核定。 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人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二)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部分,依照前款标准按实际比例数缴纳保障金。 三、年审办法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具体落实工作。 (二)每年3月底前,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告,发布当年征缴保障金的标准。 (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其中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年审期,8月1日至10月31日为保障金征缴期。 (四)用人单位在每年年审期内,持填写完毕并盖章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还应提供《残疾人职工登记表》,残疾人职工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和复印件,残疾人职工上年1月、6月、12月份的工资表,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以及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等材料。 (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经审核的用人单位出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免予征收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保障金。 (六)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征缴办法 (一)保障金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代征,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程序与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委托代征手续。 (二)保障金征收统一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的税收票证。 (三)地方税务部门应在规定的征缴期内按照应征数据将保障金全额征收缴入国库,并按规定分成比例缴入各级国库。 (四)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期内负责对未按期缴纳保障金的单位作催缴,并在保障金征缴期结束后,将征缴情况及欠费明细情况反馈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五)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六)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保障金的会统核算和管理工作。 (七)对多收重收保障金的,比照税款退库方式办理。 五、保障金缓、减、免 (一)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原则上不得缓缴和减免。因连续两年亏损、破产等原因需要缓缴、减缴或免缴保障金的,应在办理年审时,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作出批复。 (三)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年;减缴数额不得大于应缴纳数额的 50%;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六、信息交换 (一)区财税局负责每年 2月底前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纳税单位名单等相关信息(注明纳税编码);负责将逾期仍不缴费的单位名单(含金额)反馈给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二)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 7月底前,将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数据,使用“广东省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大集中’接口系统”传递给区财税局,作为地方税务部门征收保障金的依据。 七、部门职责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制定和宣传解释工作;负责办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以用人单位法人注册登记的级次作为分级入库的依据核定;负责根据年审情况核定缴费单位应征数据并传送地税部门;负责办理减(免、缓)缴保障金的审批;负责办理退费申请审批;负责对欠费单位责令限期缴纳;负责按法律法规规定核定加收滞纳金;负责办理缴费单位对应征数据核定有异议的投诉(行政复议)事项;负责对经责令限期缴纳仍拒不缴费的单位提请法院强制执行;将用人单位执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的有关情况纳入劳动年审范围,进行劳动监察,加强监督。 (二)残联机构工作职责。负责提供残疾人相关数据工作。主要包括:负责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相关数据;负责及时更新残疾人相关数据;配合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做好政策宣传、残疾人培训就业和就业年审工作。 (三)财税部门工作职责。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的日常和监管工作。主要包括:负责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负责征收期内的催缴工作;负责将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级次并注明分配比例销号入库;负责将逾期仍不缴费的单位名单(含金额)反馈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处理;协助做好责令限期缴纳工作;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负责每年2月底前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纳税单位名单等相关信息(注明纳税编码);负责核算征管经费;负责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监管并与国库部门做好对账工作,负责审批退费申请及填开《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 (四)区国库部门工作职责。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入库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负责与同级财税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科目、入库比例设置以及相关划库的协调工作,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上线征收后顺利入库;负责与同级财税部门做好对账工作;负责按财税部门开出的《收入退还书》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库。 (五)其他部门工作职责。区委组织部、社会工作部、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经济促进局、市场安全监管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等部门应建立数据和信息交换制度,协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及就业年审、统计和保障金征缴工作,并于每年 2月底前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用人单位相关信息。 八、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征缴的保障金由区国库部门按收入总额 15%的比例上解省财政,作为省级统筹金;在扣减省级统筹金后,其他全部缴入区国库。 (二)年度征收保障金总额的 2%作为年度征缴保障金的征管、网络设备维护等工作经费。 (三)保障金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助城镇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农村残疾人生产劳动技能培训以及经区财税局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收支情况由财税、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保障金的使用管理,按照国家财政部和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挪用保障金。 (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相关事项说明 (一)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缴纳保障金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约定保障金的缴纳事项。 (二)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本细则所称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不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残疾职工,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国家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报酬所得不低于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残疾人。 十、本细则自 2010年 12月 1日起施行。
关于征收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告 2011年03月31日 各纳税人: 根据《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上述“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各纳税人在2011年4月申报期限内,随“三税”一并申报缴纳2011年1至3月应缴地方教育附加。 顺 德 区 财 税 局 顺 德 区 教 育 局 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1月1日起多项税收新规开始实施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06日 从2011年1月1日起,多项新的税收法规、规章正式实施。 税收优惠支持创业促进就业 自2011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我国将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政策对自主创业者在3年内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都可以享受到这一优惠。 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个体经营,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并将优惠对象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体现了政策的普惠性;以《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在管理方式上突出了规范性。 重大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有新规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办法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具体督办事项由稽查局实施。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主要包括: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在全国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税收违法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办法还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程序和办法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据悉,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督办管理。 小排量车购置税恢复10%的税率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2月27日发文明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按7.5%税率征收的政策,在今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征收,恢复10%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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