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指南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下载);
2、 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3、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证明(下载);
4、 《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在工商部门申请取得,具体请参阅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5、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6、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7、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l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权属人签名、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l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协议需提供原件核对;房产证复印件需权属人签名、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l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l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再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l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8、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9、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1、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或者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下载)。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下载)。
4、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要求参见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第7项),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7、 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8、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 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1、 变更合伙企业名称,办理了名称预先预核的,还应提交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1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1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合伙企业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应当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1、 《合伙企业备案登记申请书》;
2、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下载);
3、 清算人成员名单、清算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4、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五条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 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下载);
3、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4、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 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此资料是办理备案登记后领取的);
6、 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原件;
7、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8、 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9、 公安部门收缴公章的证明;
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指南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下载)。
2、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下载)。
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4、 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信息表。
6、 经营场所证明:
l 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权属人签名、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l 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协议需提供原件核对;房产证复印件需权属人签名、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l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l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再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l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7、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下载)。
2、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下载)。
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 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 变更名称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6、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要求参见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第6项)。
7、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8、 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9、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下载)。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下载)。
4、 公安部门出具的收缴公章证明。
5、 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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