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四十九号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三百六十二号第十四条);
《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工商局关于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函〔2003〕626号);
《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工商局关于改革纳税人登记注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佛国税函〔2004〕31号);
《转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国税发〔2004〕15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佛国税发〔2006〕143号);
《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的通知》(佛国税函〔2006〕226号);
《转发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及其补充通知等两份文件的通知》(佛国税发〔2008〕129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佛国税函〔2008〕469号)。
◆纳税人需提供资料
(1) 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需提供的资料:
a) 《变更税务登记表》;
b)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工商变更登记相关资料复印件;
c)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涉及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变动的提供);
d) 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e) 场地使用证明的复印件(产权证、租赁协议等)(涉及变动的提供);
f)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纳税人如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可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加具审批意见的《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g) 其他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2) 其他税务登记内容变化需提供的资料:
a) 《变更税务登记表》;
b) 税务登记内容变更的相关证明资料。
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个体户可由业主签名代替)。
◆纳税人办理期限
a)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b)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税务登记的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c) 扣缴义务人的代扣扣缴义务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代扣代缴税务登记;办理变更的方式,比照税务登记证件的变更办理规定执行。
◆服务承诺办结时间(工作日):即办。
◆ 注意事项
1、 税源管理岗在实地调查时,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与工商登记内容不符,应要求纳税人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如因某些原因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变更的,应要求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在征管软件中登记实际信息,按实征管,但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
2、 工本费优惠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