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三百六十二号);
《转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国税发〔2004〕15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等两个文件的通知》(佛国税函〔2004〕589号);
《关于2006年度我市小规模纳税人达标认定清理情况的通报》(佛国税函〔2007〕351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佛国税发〔2008〕11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有关文件的通知》(佛国税发〔2008〕49号)。
◆ 纳税人需提供资料
(1)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 《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3) 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一份。(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是指与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如:法院的判决、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等。)
(4) 企业所得税清算资料;
(5) 取消税务资格认定资料;
(6) 取消减免税资格的审批资料。
◆纳税人办理期限
(1)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即迁出本地市级辖区),应当在向工商行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服务承诺办结时间(工作日):23个工作日内。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佛山市范围内变动经营地点,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办理税务登记迁移手续,无须注销税务登记。
2、由于征管软件程序设计问题,对双定户的税款征收需视以下情况区别处理:
(1) 纳税人实际注销日期在当月15号前(不含15号)的,需先在征管软件中为其办理停业手续,停业期限为上门办理次日至办理当月末,然后按纳税人自报销售额为其进行纳税申报。申报完毕后,再为双定户进行当年度定额执行期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分月汇总申报”。停业操作详见“停业、复业登记流程”。
(2) 纳税人实际注销日期在当月15号后的,作全月经营处理,纳税人按当月定额申报并征收税款,同时进行当年度定额执行期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分月汇总申报”。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注销税务登记而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取消不属于受理事项,只是注销税务登记前的一个操作步骤。一般纳税人需完成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发票缴销等工作后再办理一般纳税人注销手续,注销税务登记操作应最迟在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次月申报期内完成。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况按照“基层税务分局税务行政简易程序处罚流程”和“基层税务分局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流程”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