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国务院令3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1993〕第6号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
《转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国税发〔2004〕15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佛国税函〔2006〕447号)
《转发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及其补充通知等两份文件的通知》(佛国税发〔2008〕129号);
《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佛国税函〔2008〕373号)。
申请出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需提供的资料与期限
◆纳税人需提供资料
a) 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b)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c)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建筑安装企业应提供的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复印件以及具备本系统施工队伍的书面说明等)。
◆纳税人办理期限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服务承诺办结时间(工作日):即办 。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需提供的资料与期限
◆纳税人需提供资料
a) 已完成外出经营的,持经营地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b) 未完成外出经营的,持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原《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所有联次。
c) 实际没有外出经营的,持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原《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所有联次,以及纳税人的书面说明。
◆纳税人办理期限
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应在其经营活动结束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期后10日内,持经营地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服务承诺办结时间(工作日):即办。
◆注意事项
1、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未持有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