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1/5/22 17:39:35 阅读:72次 【字体:

◆适用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国务院令3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1993〕第6)

《转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国税发〔200415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佛国税函〔2004472号);

《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佛国税函〔2008373号)。

 

办理外出经营报验登记需提供的资料与期限

◆纳税人需提供资料

a) 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b)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三份);

c) 《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外出销售货物时提供,一式两份)。

 

◆纳税人办理期限

应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服务承诺办结时间(工作日):即办。

 

外出经营纳税申报需提供的资料与期限

◆纳税人需提供资料

a)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一式两份)

 

◆纳税人办理期限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需在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前办理纳税申报。

◆服务承诺办结时间(工作日):3个工作日。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核销需提供的资料与期限

◆纳税人需提供资料

a) 《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一式一份);

b)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一式三份);

c)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一式一份)。

 

◆纳税人办理期限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时,纳税人应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服务承诺办结时间(工作日):即时。

 

    注意事项

1、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日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3、 已办理报验登记的纳税人需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发票用票管理岗申请代开普通发票(详见“代开普通发票流程”)。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返回机构所在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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